1. 工程:指甲方乙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3. 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及合同中约定,按照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下雨、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工地及周边环境等影响因素,本合同条款第十七章定义的“不可抗力”除外。
  4. 甲供材料、设备:由甲方直接采购并供应给乙方施工使用的材料设备,乙方履行相应的管理配合职责。
  5. 甲限品牌材料:是指甲方限定了材料品牌,由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材料品牌中选择并采购的材料。
  6. 甲限品牌限价材料:由乙方在甲方限定的品牌进行采购,并按照甲方限定的价格进行结算的材料。
  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文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8.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9.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己方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或工期延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顺延工期的要求。
  10. 小时或天:本合同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 合同文件:指构成合同的全部文件(详见本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
  12. 工程指令/设计变更:是甲方安排乙方完成指定工作所下达的书面文件,工程指令/设计变更内容完成后,需办理工程签证。工程指令/设计变更单是工程签证结算的依据。
  13. 签证:是指监理单位、甲方对乙方申报的设计变更和工程指令工作完成情况或工程量进行确认的书面资料,是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按来源分为设计变更类签证、工程指令类签证。
  14. 工程联系单:是指甲方、监理指出乙方在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缺陷的文件,不作为结算依据。
  15. 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并经甲方书面确认,满足乙方施工所需要的所有纸质资料(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设计及甲方设计部门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