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政工程验收统表在2019年6月1日开始实施,本资料广东市政统表WORD版表格,部分为PDF格式。带有表格填写说明,值得学习。
- 工程建设前期主要法定基建程序文件
一、根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行政管理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取得表中的各项法定基建程序文件,方可进行施工。
二、除《工程建设前期法定基建程序文件检查表》外,各项法定基建程序文件无固定表式。
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立项申请报告及批复 1.1
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核发。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第9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分类改革目录(暂行)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家发改委第12号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1.2
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核发。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环境质量报告及批复 1.3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用地批准书 1.4
由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 1.5
由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1.6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第58号令《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7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第58号令《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 1.8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1.9
由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提供。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第13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1.10
由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提供。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合同(含施工专业、劳务分包) 1.11
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12
由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第18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登记)表 1.13
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核发。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第5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管理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办理的其他建设程序文件 1.14
由有关部门核发。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五章 见证取(抽)样检验(测)报告
基本要求:
1、“报告编号”是由出具试验报告检测(试验)机构自编,编号必须遵循“唯一性”的原则,即一个检测机构出具的每一份报告必须而且只能有一个报告编号;
2、“试验类别”分为“自检”、“普通送检(检验)”、“有见证送检(检验)”、“监督抽检”等四种类型。
“自检”:是指施工承包单位内部检测机构进行的检测;
“普通送检(检验)”:是指由施工承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的试验;
“有见证送检(检验)”: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承包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其数量及具体要求必须符合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文)的相关规定;
“监督抽检”:一是指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使用便携式仪器、设备随机对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抽样测试;
二是指由监督机构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委托检测机构在负责实施项目质量监督员的见证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或工程实体等,按照规定的比率进行取样送检或实地检测的行为。
关于有见证送检和监督抽检的基本要求:
(1)工程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建筑材料的质量检测实行有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和监督抽检制度;
(2)检测机构在受理该类委托检测时,应对试样有见证取样或监督抽查送检有效性进行确认,经确认后的检测项目,其检测报告应加盖“有见证检验”或“监督抽检”印章。
(3) “有见证送检(检验)”和“监督抽检”需在报告中注明见证人或监督抽检人的姓名和证号;
3、各类检测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建设部2002年9月28日发布施行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城〔2002〕221号)的有关规定:
(1)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在使用前必须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进行复试,复试结果合格方可使用;
(2)进场材料凡复试不合格的,应按原标准规定的要求(一般在三方见证情况下加倍取样)再次进行复试,再次复试的结果全部合格方可认为该批材料合格,两次报告必须同时归入施工技术文件;
(3)凡有见证取样及送检要求的,应有见证记录、有见证试验汇总表;
(4)对按国家规定只提供技术参数的测试报告,应由使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对技术参数进行判别并签字确认;
(5)功能性试验按有关标准进行,并有有关单位参加,填写试验记录,由各方签字,手续完备;
(6)所有检(试)验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出具。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功能性检验主要项目一般包括:
(1)道路工程的弯沉试验;
(2)无压力管道(工作压力≤0.1MPa)严密性试验;
(3)桥梁工程的动、静载试验;须进行试验范围按照《广东省城市桥梁检查和检验办法》(粤建字[1999]105号)的规定执行(见《文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说明);
(4)水池满水试验;
(5)消化池气密性试验;
(6)压力管道(工作压力≥0.1MPa)的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通球试验等;
(7)其它施工项目如设计有要求,按规定及有关规范做使用功能试验。
功能性检验项目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进行,在进行具体检测时除按说明3·(5)规定做好各方见证记录外,还必须按照说明3·(6)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出具检测(试验)报告。
5、商品混凝土应以现场制作的标养28天的试块抗压、抗折、抗渗、抗冻指标作为评定的依据,并应在相应试验报告上标明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名称、合同编号。
6、市政试-18、-19、-26、、-47、-49、-50、-52、-58、-67、-69、-70、-71、-72、-77等表是相应试验的报告封面,出具这些报告只需要做到报告封面格式统一,其内容可根据相应的检测(试验)规程的要求来确定。
7、凡本统一用表中未单独列出专用表格的其他材料的试验表格,可以统一采用试—15表进行填制。
8、检测(试验)报告内容的基本要求,见建设部《文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说明。
9、使用机构需要在报告列出的信息而相应试验表格没有时,可以在表格“备注”栏予以补充。
第一节 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器具检验报告
水泥物理性能试验报告 市政试-1
1、水泥使用前复试的主要项目为:胶砂强度、凝结时间、安定性、细度、标准稠度用水量等;
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的试验方法详见《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 1346);
2、对于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细度由“比表面积”控制,试验方法详见《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GB 8074 );其它水泥的细度一般由“0.08mm(或0.045mm)方孔筛筛余”控制,试验方法详见《水泥细度检验方法》(GB 1345);
3、水泥胶砂强度的试验方法见《水泥胶砂强度试验方法》(GB/T 17671);
4、试验报告要根据试验结果和相应的产品标准给出一个明确的结论。
沥青试验报告 市政试—2
1、道路石油沥青使用前的复试项目:一般需要做延度、针入度(液体沥青为粘度)、软化点,对于城市快速路还需要沥青老化试验和沥青与粗集料的粘附性试验等;乳化沥青、改性沥青以及其它沥青的试验项目,应根据道路等级、结构层类别、沥青的品种以及相应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来确定;
2、沥青各项试验的方法详见《公路工程沥青和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G E20)的相关章节。
3、试验报告要根据试验结果和相应的设计要求或验评标准给出一个明确的结论。
钢筋试验报告 市政试—3
1、钢筋一般复试只需做力学性能试验,当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对该钢筋进行化学成分分析或其它专项检验;如需焊接时,还应做可焊接性试验,并分别提供相应的试验报告。
2、普通钢筋检验一般以同批次、同炉号、同类型60t为一检验批;允许由同一牌号、同一冶炼方法、同一浇注方法的不同炉罐号组成混合批,混合批的重量不大于60t;
3、钢筋拉伸试验方法详见《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 228),钢筋弯曲试验方法详见《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GB/T 232),钢筋化学分析方法详见《钢材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GB/T 223);
4、试验报告应根据试验结果和相应的产品标准给出试验结论。
钢型材试验报告 市政试—4
钢型材试验报告的填制要求同市政试-3-1的说明。
钢板试验报告 市政试—5
钢板试验报告的填制要求同市政试-3-1的说明。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试验报告 市政试—6
1、预应力钢丝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 5223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检验一般以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加工状态的不大于60t为一检验批;
4、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试验方法详见《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试验方法》(GB/T 21839);
5、试验报告应根据试验结果和相应的产品标准给出明确的试验结论。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试验报告 市政试—7
1、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检验一般以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捻制的不大于60t为一检验批;
4、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试验方法详见《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试验方法》(GB/T 21839);
5、试验报告应根据试验结果和相应的产品标准给出明确的试验结论。
钢材焊接接头工艺检验报告 市政试-8
1、钢筋焊接力学性能试验一般做拉伸强度试验,闪光对焊和压力焊还需要做冷弯试验;
2、试验所用的焊(连)接试件,应从外观检查合格后的成品中切取,数量要满足现行国家规范规定(钢筋焊接力学性能试验一般以同类型300个接头为一验收批);
3、拉伸试验详见《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T 27);弯曲试验详见《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T 27);
4、焊接接头试验合格判定方法见《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
5、焊工必须持有有效的焊工证,试验室应当在收样时要求委托单位提供焊工姓名及其有效的焊工证号等等信息,以便在报告的备注栏中注明焊工姓名和其有效的焊工证号;
6、钢筋连接接头采用焊接方式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条件下连接性能试验,留取试验报告。报告必须对抗弯、抗拉试验结果有明确结论。
钢筋机械接头试验报告 市政试-9
1、钢筋机械接头分为挤压套筒挤压连接、锥螺纹接头连接、直螺纹套筒接头、熔融金属充填套筒接头连接等,钢筋机械接头应按现行标准的规定进行现场条件下连接性能试验,留取试验报告。报告必须对试验结果有明确结论;
2、试验所用的各种机械连接头试件,应从外观检查合格后的成品中切取,数量要满足现行国家规范规定(钢筋机械接头一般以500个为一批);
3、钢筋机械接头根据其性能分为Ⅰ级、Ⅱ级、Ⅲ级等等级;
4、试验方法详见《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
5、试验报告应根据试验结果和《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给出试验结论。
砂子试验报告 市政试-10
1、市政工程用砂应按规定批量进行试验,试验项目一般有:筛分析、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和紧密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等;
2、试验规程可根据砂的具体用途或客户的要求分别选用《建设用砂》(GB/T 14684)、《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并按照相应的标准、规程给出明确的结论。
沥青混凝土用细集料试验报告 市政试-11
1、市政沥青混凝土(粒径≤2.36㎜)工程用的细集料应按规定批量进行试验,试验项目一般有:筛分析、视密度、砂当量和水洗法<0.075 mm颗粒含量等;
2、试验规程可根据细集料的具体用途或客户的要求分别选用《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 E42))或其他相应的试验标准、规程。试验报告必须给出明确的结论。
沥青混凝土用矿粉试验报告 市政试-12
1、沥青混凝土用矿粉试验报告应按规定批量进行试验,试验项目一般有:筛分、密度、亲水系数、含水量、塑性指数等;
2、试验规程可根据细集料的具体用途或客户的要求分别选用《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 E42))或其他相应的试验标准、规程。试验报告必须给出明确的结论。
粗集料(石子)试验报告 市政试-13
1、市政工程用石子应按规定批量进行试验,试验项目一般有:筛分析、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和紧密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状和片状颗粒总含量等,结构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还应按要求加做压碎指标值等相应试验项目;
2、试验规程可根据石的具体用途或客户的要求分别选用《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5)、《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并按照相应的标准、规范给出明确的结论。
沥青混凝土用粗集料试验报告 市政试-14
1、沥青混凝土(粒径>2.36㎜)工程用粗集料应按规定批量进行试验,试验项目一般有:筛分析、密度、吸水率、洛杉矶磨耗损失、对沥青的粘附性、压碎值等;
2、试验规程可根据粗集料的具体用途或客户的要求分别选用《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 E42)或其他相应的标准、规范。试验报告必须给出明确的结论。
混凝土拌和用水质量检验报告 市政试-15
1、工程中混凝土拌合用水试验一般针对地表水、地下水或海水等,对自来水或经检验合格可供人畜饮用的水不需要再做质量检验;
2、试验规程可根据水的具体用途或客户的要求,选用《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 63)或其他混凝土拌和用水质量试验方法标准。
岩石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市政试-16
1、岩石抗压强度试验试件可以是直径为50mm,高为50mm的圆柱体,也可以是边长为50mm的立方体,试件与压力机接触的两个面要磨光并保持平行,6个试件为一组;对有明显层理的岩石应制作二组,一组保持层理与受力方向平行,另一组保持层理与受力方向垂直,分别测试,并以2组抗压强度的平均值作为抗压强度值;
2、试验步骤详见《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中7.12。
烧结普通砖试验报告 市政试-17
1、根据生产厂家的生产能力以3.5~15万块为一验收批,具体按《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相关规定;
2、试验依照《砌墙砖试验方法》(GB/T 2542)进行,试验完成后根据产品标准《烧结普通砖》(GB/T 5101)进行评定(根据砖的抗压强度变异系数小于等于或大于2.1分别采用抗压强度标准值法或单块最小抗压强度法进行评定)。
混凝土路面砖试验报告 市政试-18
1、此表作为路面砖试验的报告格式;
2、路面砖用于使用前复试项目为尺寸误差、外观质量和物理力学性能;
3、路面砖一般2万块为一验收批;
4、路面砖试验方法应按照相应的产品标准。
蒸压灰砂砖试验报告 市政试-19
1、此表作为蒸压灰砂砖试验报告的格式;
2、蒸压灰砂砖用于承重结构时,使用前复试项目为尺寸偏差、外观和力学性能(抗压、抗折强度);
3、蒸压灰砂砖根据生产厂家的生产能力以3.5~15万块为一验收批;
4、蒸压灰砂砖试验方法依据《砌墙砖试验方法》(GB/ T2542)。
混凝土用粉煤灰试验报告 市政试-20
1、混凝土用粉煤灰一般以同批次200t为一检验批;用于道路结构层或路基填料的粉煤灰,可以参照本报告格式调整试验项目后使用,其分批按照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
2、混凝土用粉煤灰按其质量指标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3、试验方法详见《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 1596)。
外加剂试验报告 市政试-21
1、外加剂一般以同品种、同批次50t为一检验批;不足50t的也作为一个检验批抽检;
2、外加剂的减水率、泌水率比、含水量、凝结时间差和抗压强度比试验依据《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外加剂的氯离子含量、硫酸盐含量试验依据《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方法》(GB 8077);
3、根据试验结果和相应的外加剂产品标准给出试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