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实用资料正文 监理单位质量责任书 一、本单位不得转让本工程的监理业务。 二、本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三、监理人员要按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四、不得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的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五、违反上述各条,本单位将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7条、第68条、第72条、第73条对本单位的经济处罚和对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它直接人员的经济处罚以及执业资格的处罚。 须知 1资料收集于互联网,站内视频、图文、文字仅供交流学习使用。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本站处理。 在手机上访问本站时,仅可以浏览内容,如需下载资料,请在电脑浏览器输入网址:sosquan.cn进行访问下载,资料默认解压密码为1 2资料众多无法保证资料其适用性,资料实例用于参考学习,学会变通,万变不离其宗,省时省力,助你快速提升! 3由于本站收录资料众多,有个别资料可能出现重复,请悉知。 4如有问题及时联系QQ:806096373处理 施工监理管理规范质量 收藏 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