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质量责任书
一、本单位不得转让本工程的监理业务。
二、本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三、监理人员要按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四、不得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的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五、违反上述各条,本单位将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7条、第68条、第72条、第73条对本单位的经济处罚和对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它直接人员的经济处罚以及执业资格的处罚。
监理单位质量责任书
一、本单位不得转让本工程的监理业务。
二、本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三、监理人员要按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四、不得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的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五、违反上述各条,本单位将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7条、第68条、第72条、第73条对本单位的经济处罚和对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它直接人员的经济处罚以及执业资格的处罚。